(征求意见稿)
为支持企业做好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2019〕1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补贴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组织新录用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统称“新录用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专项职业能力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下同),可按规定给予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1.企业须在青岛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含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以及在我市申报纳税和缴纳社保费的企业分支机构);
2.与新录用人员依法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开展培训;
3.申领补贴时新录用人员须在本企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含补缴3个月以内的)及以上,且仍在本企业就业(以投缴社会保险为准)。
新录用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的12个月内,只能享受一次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以开班培训信息登记时间为准)。新录用人员在本企业就业前,已取得相应证书并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再参加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同职业(工种)等级培训的,以及同一年度内已报名参加政府补贴培训且进行培训信息登记的不给予补贴。将企业针对拟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开展的入职培训和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范围。企业新录用人员原为本单位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二、培训的组织管理
(一)培训内容。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新录用人员就业岗位技能需求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自主确定。企业开展培训前,应编写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岗位名称、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及课时、培训方式、培训人数及批次、培训师资等内容)。岗位技能培训应突出实操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并将劳动者权益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艾滋病防治、工伤预防、工作生活常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纳入培训内容。培训课时由企业根据培训内容和岗位技能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20课时。
企业组织新录用人员开展具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工种)或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培训的,须按职业技能标准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考核依据进行,培训课时不得低于规定课时的80%。
(二)培训组织方式。企业可依托所属培训机构(含技工院校、职业学校、职工培训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的承接机构或同行业企业所属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可以采取全日制脱产集中培训,也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组织新录用人员利用工作之余开展培训,还可以边生产边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
鼓励企业依托自有网站、线上培训平台、微信公众号、APP或中国境内有合法资质且符合国家省有关“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及资源运营服务规范要求的第三方线上培训平台和课程资源,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线上培训应实现“随堂提问、模拟练习、结业测试”等功能,线上培训人员随堂提问或测试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课件的学习。线上培训时长按照每45分钟换算为1个课时,每天线上培训课时数不超过8课时,线上培训课时数,不得超过总培训课时的40%。企业应确保新录用人员线上培训有签到注册、有学习记录,实现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三)培训信息登记。拟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的企业,须在培训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登录“网上办事大厅”,选择“就业创业”→“培训鉴定” →“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进行培训人员信息登记,并上传培训方案和培训课程表。经系统审核后自动生成《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申请表》、《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人员花名册》,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系统审核确认。未经网上培训信息登记的,不给予培训补贴。
企业要对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并做出承诺。对因虚假承诺或填报信息错误等原因造成培训后不符合培训补贴申报条件进而不能申请培训补贴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四)培训结业考核。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结束后,企业拟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应组织参培人员进行培训结业考核。
1.企业组织新录用人员开展具有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培训,培训后符合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条件的,需按规定取得相应证书。其中:已进行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的企业,应组织新录用人员考取所备案职业(工种)对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其他人员应考取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青岛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名单及职业(工种),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询。
2.企业组织新录用人员开展具有职业技能标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范围外,制造业、新职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等高精尖岗位技能培训,且培训课时在80课时及以上的,其培训结业考核按以下方式进行(其他岗位技能培训以及培训课时少于80课时但不低于20课时的,由企业自主进行培训结业考核):
⑴培训结束后,企业应首先组织参培人员进行岗位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核合格的再组织其进行理论知识考试。
⑵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理论考试试题,由企业根据培训内容自行命制。试题应不少于80题,包括判断、单选、多选等,知识点重复率应控制在30%以下。考试时长为50分钟,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对经首次理论考试不合格且有补考意愿的,企业可在两个月内组织其进行补考。
⑶理论考试时,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派2名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现场督考,或采取远程视频、全程录像等方式进行督考。督考人员重点对考场纪律等进行监督,同时,组织参加培训考试的人员进行培训质量和满意度调查。理论考试结束后,区市督考人员负责将考试现场照片和考试试卷上传至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并录入参加考试人员数、差评人数。。
⑷企业应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安排人员进行理论考试阅卷和誊分。企业应对岗位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和理论考试双合格的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3.企业负责将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合格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由系统自动上传到企业注册地(或培训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作为企业申领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的依据之一。其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需要录入证书号码。
三、培训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补贴标准。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设定两个档次:对组织新录用人员参加具有职业技能标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以及制造业、新职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等高精尖岗位技能培训,且培训课时在80课时及以上的,按每培训合格1人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其他岗位技能培训以及培训课时少于80课时但不低于20课时的,按每培训合格1人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资金来源。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可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已有职业培训资金(含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列支。市级根据下达各区市的年度新录用人员培训计划、各区市实际培训数量和取得的效果,按照市与区市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对各区市从公共财政列支的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给予一定额度的奖补。
四、培训补贴程序
(一)申请。企业应在每期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结束后,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将培训合格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录用人员信息录入系统后,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打印《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加盖企业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后,扫描上传企业注册地(培训地)所属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其中,劳务派遣人员由承担用工成本并实际用人的企业进行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派遣协议,并附派遣人员名单及相关工资发放证明。企业申领培训补贴时,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
(二)审核。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对企业的申请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其中,对企业录入的证书编号的真实性、规范性以及企业线上平台培训的规范性进行核实;对培训质量和满意度调查,差评率超过30%(不含30%)的培训班次,取消该班次的培训补贴资格。经审查核实无异议的,由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确认后,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进行资金审批。
(三)公示。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将享受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的企业名称、新录用人员姓名、培训机构、培训职业(工种)或岗位、培训起止时间、补贴金额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注册地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以及审核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是保障技能劳动者供给,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促进其稳定就业的重要措施。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接区域经济发展,围绕先进制造业、新职业等高精尖产业和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优先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岗位和培训人员数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已备案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
(二)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支持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政策的有效实施。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指导企业做好培训方案编写和培训信息登记工作,在企业开展培训过程中可采取实地抽查、视频录像、远程视频等方式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其中,对企业组织开展80课时及以上班次培训的,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按照属地和就近原则,指导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核实。
(三)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培训质量管理措施,除涉密企业外每个培训班次需拍摄不少于3次的培训过程微视频,每次不少于3分钟,每次上课应拍摄1张培训过程照片。要建立和完善培训档案,将各培训班次的培训申请、培训人员花名册及签到簿、培训方案、委托培训协议、培训日志、理论考试答卷、理论考试签到表及培训合格人员公示材料(或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登记表、开班及结业照片、工作总结等佐证材料装订成册,确保培训信息可查询、过程有管理、质量可追溯。企业在报送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资料时,要同时提报有关培训档案材料,由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查验(查验后返还企业,由企业保存),培训档案材料应保存5年以上。
(四)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做好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的审核和公示工作,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采取数据比对、电话回访或委托第三方检查的方式,对培训补贴资金涉及的班次进行抽查,重点了解培训课时、培训效果、培训满意度以及培训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等,加大补贴资金风险防控和排查力度。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每年至少对区市进行一次业务督查,确保资金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年度考核、绩效评估等方式对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培训监管情况、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导致培训补贴资金被虚报、套取、私分、挪用等行为发生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违规企业、培训机构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
(一)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信息登记与补贴申请均须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办理,以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实现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的目标,不断提升职业培训信息化服务水平。对未开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账户的企业,应先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申请开通网上账户。
(二)企业集团(含属于同一法人注册的多家企业)组织开展新招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的,可由企业集团集中组织并进行培训信息登记。企业集团在培训信息登记前,需向企业集团注册所在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企业集团信息维护申请(信息维护申请时,需提供企业集团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集团维护申请承诺材料以及所属企业同意集中培训的证明),明确培训实际地和所属企业名称及注册地。培训过程由企业集团注册所在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监管。培训补贴由企业集团进行集中申领,对于企业集团拆分或脱离企业集团的企业不给予培训补贴。
(三)参与开展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符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3号)文件规定的《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四)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各区市已拨付的培训补贴进行一次信息比对。对发现存在签订劳动合同不足一年以及在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组织培训且拨付培训补贴的、企业申领培训补贴时原参训职工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不满6个月或虽满6个月但已离职、退休、死亡的、以及企业申领培训补贴后又退保的等,导致不满足培训补贴申领条件的情况,需督导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回已拨付的培训补贴。
本通知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 年 月 日,在执行期限内根据上级政策变化及政策绩效情况适时调整。对在本通知实施前进行培训信息登记,经培训合格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1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