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部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发现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地区)调查的,可以委托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  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协查。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查处以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主,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

第七条  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的具体实施,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方)向案件相关地有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方)发出委托协查请求。

各地可根据协查工作需要,与案件相关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商进一步明确委托和受托主体。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需要相关地区协助的,委托方可以启动委托协查工作:

(一)本地区发生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用人单位注册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其他地区的;

(二)本地区发生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违法行为涉及其他地区的;

(三)本地区在查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过程中需要相关地区协助的。

第九条  委托协查的工作范围包括:

(一)协助调查工作;

(二)协助核实证据材料;

(三)协助送达文书;

(四)协助督促整改;

(五)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托协查以书面形式进行,由委托方发出委托协查函,同时提供已掌握的违法线索情况。委托协查函的内容包括:涉案单位基本情况、协查范围、涉嫌违法事实、协助调查事项及内容等。

第十一条  委托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受托方联系,及时沟通信息,确保协查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委托方收到协查回函结果后,如需再次发出委托协查请求,应提供新发现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委托方协查案件的归档资料应包括委托协查函、协查回函(样式附后)及受托方寄送的相关材料等。

第十四条  受托方收到委托协查函后,按照协查请求和本办法规定开展协查工作。受托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协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需要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邮等方式及时沟通情况。

第十五条  受托方按照委托协查相关要求及时发送协查回函。一般情况下,回函时间自收到委托协查函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案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委托协查,回函时间自收到委托协查函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函的,应及时向委托方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受托方在协查中发现被调查对象存在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  委托方、受托方如以传真、电邮等形式发送相关函件,应在发送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协查函原件或协查回函原件及相关材料寄送对方。

第十八条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委托协查函(样式)

编号:(省份简称)〔年份〕第(  )号

            

根据《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特提出以下协查要求,请予以协助,并请于收到本函后     个工作日内将协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函复我方。

涉案单位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协查范围

□调查情况     □证据核实     □送达文书     □督促整改     □其他

涉嫌违法

事实摘要


协助调查

事项及内容(可附页)


具体要求


附件

目录

1.

2.

3.

4.

5.


其他

说明


委托机构: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地址(邮编):                                            电子邮件:

办案机构: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地址(邮编):                                            电子邮件:

 

(委托机构盖章)

     

注: 1.本表一式四份,由委托方、受托方、具体办案方、具体协查方各一联留存。

     2.在选择项目“□”中打“√”。

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回函(样式)

编号:(省份简称)〔年份〕第(  )号

            

你单位发出的关于     案件委托协查函(编号:         )已于         日收悉,现回复如下:

涉案单位

基本情况


协查情况

(可附页)


附件

目录

1.

2.

3.

4.

5.


其他

说明


受托机构: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地址(邮编):                                            电子邮件:

协查机构: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地址(邮编):                                            电子邮件:

 

(受托机构盖章)

     

注:本表一式四份,由委托方、受托方、具体办案方、具体协查方各一联留存。

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委托协查申请表(样式)

 

涉案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申请协查范围

□调查情况     □证据核实     □送达文书     □督促整改     □其他

涉嫌违法事实  (可附页)

事实摘要:

协助调查事项及

内容(可附页)


具体要求


附件目录

1.

2.

3.

其他说明


申请机构意见

   

(盖章)

联系人姓名


电话


电子邮件


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意见

   

(盖章)

注:1.“具要求”栏中可就案件的重大紧急程度等情况予以说明,并提出具体协查要求。    

2.“其他说明”栏中可就与相关协查机构先行沟通的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3.在选择项目“□”中打“√”。

4.本表一式两份,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通过后,一联省级留存,一联返回申请机构存档。

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结果反馈表(样式)

 

涉案单位

基本情况


 

 

协查情况

(可附页)

 

 


 

 

附件

目录

 

 

1.

2.

3.

4.

5.


其他

说明


协查机构

意见

   

(盖章)

联系人姓名


电话


电子邮件


 

注:本表一式两份,由协查机构、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各一联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