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市政策性文件管理的要求,研究确定《青岛市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实施细则》(青人社字〔2018〕55号)继续执行,现予以公布,文件有效期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11月28日止。

 

  附件:青岛市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实施细则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5日

 

青岛市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 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充分调动社会 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的积极性,为我市加快推进新旧 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特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介机构和个人,是指在引进 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来青岛市创新创业中起关键作用的人力资 源公司、社团组织、海内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等组织机构和个人。其中,中介机构须具有从事人才事务的合法资质。个人不包括各级各类机关公务人员,不包括为本单位引进高层次 人才及团 队 的 事 业 单 位、国 有 企 业 从 事 人 力 资 源 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是指由中介机 构或个人引进的符合 《青岛市高层次人才目录》规定的 A、 B、C三类人才,一般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高层次人才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业签订3 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 (劳动)合同 (企业主营业务范 围须符合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方向),在青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二)高层次人才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事业单位签 订3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 (劳动)合同,将人事 (劳 动)关系转入我市,在青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三)高层次人才在青岛市首次创办或参与创办主营业 务范围与个人专业领域一致、符合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 产业方向、具有先进技术水平、能够引领带动相关产业的企 业,为第一大股东并占股30%或以上。创办企业至少吸纳 本市3人以上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在青缴纳社会 保险满6个月 (含6个月),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并 且创办企业在2年内主营收入达到100万元或产品研发、成 果转化取得重大突破。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是指由中 介机构或个人成功引进来青岛市创新创业,由带头人和不少 于4名核心成员组成,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有国际先进水 平,专业结构合理,合作关系稳定,持续创新能力强,对我 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高层次人才群体。引进 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须入选青岛市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引 进计划。

第五条 对介绍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介绍引进 A 类人才的,每引进1人奖励50万元;

(二)介绍引进B类人才的,每引进1人奖励30万元;

(三)介绍引进 C类人才的,每引进1人奖励10万元;

(四)介绍引进相应称号专家主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 引进后入选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分别按上述标准2倍 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2年内获得上述称号 的,按上述标准给予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

第七条 对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奖励 实行高层次人才确认制度。申报奖励时须由引进的高层次人 才提供亲笔签名的支持中介机构和个人申报的确认函及有效 身份证 (护照)。

第八条 对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奖励 实行年度集中申报。具体程序:

(一)提出申请:中介机构或个人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中介机构注册证件或个人有效身 份证件,引进人才有效身份证件、所获荣誉奖励证明,以及 在人才引进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证明等有关材料。

(二)材料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中介机构或 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初审,进行实地考察,并报市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三)社会公示:对中介机构和个人的奖励,经市人才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报市财 政 局 申 请 资 金,市 财 政 局 审 核 通 过 后 进 行 资 金 拨付。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及 团队奖励申报组织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 的认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预算、申请审核和资金 拨付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和奖励的 综合协调、监督工作。

第十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未实 际落地或开展实际工作的,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拨付奖励资金,相关中介机构或个人3年内不得再次进行申报,并依 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介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获得多个奖项或入选多个人才计划的,奖励资金按最高奖励额度发放,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机关公务人员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或团队,所在单位可将引进情况纳入评优评先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1年11月28日。《青岛市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 次人才及团队实施细则》 (青人社发〔2016〕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