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编委:
根据《青岛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青厅字〔2011〕45号),制定了《青岛市机构编制决策事项督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3年9月14日
青岛市机构编制决策事项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机构编制决策事项,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6号)、《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编办发〔2007〕5号)和《青岛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青厅字〔2011〕45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编制决策事项督查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为推进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关于机构编制事项的决策和工作部署有效落实,及时发现和反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而开展的督促检查。
第三条 机构编制决策事项督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程序和职责权限,依法依规开展督查工作,督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各区市贯彻执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
(二)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情况,防止以偏概全,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确保督查工作质量。
(三)注重实效原则。坚持以实际效果为导向,着眼于规范全市机构编制管理大局和推进决策部署的执行,及时有效开展督查工作,努力解决实际问题,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四)分级负责原则。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发挥整体督查效能。
第四条 机构编制决策事项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关于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决定、部署,以及批准的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机构编制方案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涉及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重要机构编制工作决定和部署的执行、落实情况;
(四)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关于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
(五)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交办的督查事项;
(六)其他需要进行决策事项督查的情况。
第五条 机构编制决策事项督查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会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
第六条 机构编制决策事项督查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催办督查。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采取电话告知、发督办通知单、督查通知等形式,督促承办部门和单位按时办理。
(二)专项督查。对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或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分类立项,确定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落实。
(三)实地督查。对重要的督查事项,督查人员应当深入现场,直接督促承办部门落实。
(四)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的事项,在阶段性督查基础上,动态跟踪督查,掌握全过程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机构编制决策事项督查采取以下工作程序:
(一)确定事项。对本规定所列督查事项,由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构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列入督查范围。
(二)下达任务。凡经领导审批的督查事项,应当登记编号,并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和领导批办意见拟定督查方案,下发督查通知,告知相关督查事项、办理时限和要求;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构有依据认为督查对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者预先通知有碍督查的,可不事先通知。
(三)组织实施。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和特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开展督查。各承接任务单位应当定期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逾期未汇报情况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构应当重点催办。对办理周期较长的督查事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持续跟踪,及时掌握阶段性办理情况。对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协调,解决不了的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四)报告情况。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构在完成督查工作后,应当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形成督查报告,报主管领导审定。督查报告一般包括督查事项、总体评价、工作进展情况、主要经验做法、存在问题与不足、改进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五)反馈意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督查结果反馈督查对象,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经主管领导同意,可在适当范围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条 机构编制决策事项督查工作已规定了完成时间或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或要求的时限内办结。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构也可根据工作实际,在拟定督查方案时提出具体的时间安排,报领导批准后执行。难以按期办结的事项,应当及时说明原因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应当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
第九条 机构编制决策事项督查的对象应当主动配合做好督查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督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妨碍督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对执行不力、反馈不及时的,应当进行批评;凡弄虚作假、妨碍督查或存在机构编制违纪违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条 督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正式在编人员。
(二)熟悉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了解督查对象的工作情况。
(三)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四)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督查工作中能够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十一条 督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保密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对被督查项目的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督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被督查单位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借督查之机谋取私利或打击报复的。
(五)违反廉政纪律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各区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区市制定的机构编制决策事项的督查,具体督查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4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