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全省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鲁编 〔2007〕18号)、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 (青厅字〔2012〕59号,以下简称 《意见》)和 《青岛市机构编制监

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青厅字 〔2011〕4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登记备案管理是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落实机构编制管理实名制,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入退编手续,并将机构编制执行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机构编制实名制登记备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真实准确、简便高效原则;

(四)源头控制、全程监督原则。

第四条

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及时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备案。

第二章 编制使用

第五条

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余编制补充人员,须先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报编制使用申请,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的编制使用限额内,按规定办理补充人员。

第六条

编制使用申请应阐明编制使用的内容和理由依据,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编制数额、实有人员与结构、用编类别、用编数额、用编理由、补充方式等。

第七条

编制使用坚持控制总量、盘活存量、空编运行、动态管理的原则,超编单位人员只出不进,满编单位人员先出后进,空编单位人员按计划进。编制使用应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重点保证承担经济社会发展职责任务较重和涉及社会民生的行业领域,优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和基层一线人员配备。对职责任务弱化、体制建制面临调整的机关事业单位,暂不安排使用编制。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年度编制使用申请须于每年10月底前提报;新建单位、引进紧缺人才等特殊情况急需追加编制使用数额的,应按程序随时提报编制使用申请。

第九条

市、区市和镇 (街)所属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编制使用申请,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后汇总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市属事业单位和区市、镇 (街)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制使用申请,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后上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区市、镇 (街)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使用申请,由区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管理权限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省核准的编制使用数额内向申请的部门、单位和区市编委办下达编制使用核准通知。

第三章 实名制登记备案事项

第十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登记备案事项包括:

(一)机构编制情况: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批准机关及文号、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经费形式、编制种类、编制数额、实有人数、领导职数及实际配备数、非领导职数及实际配备数等。

(二)人员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职务、是否在编、使用编制类别等。

第四章 实名制登记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登记备案的程序依次是申报、公示、核准、入库、公开。

(一)申报。申报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报有关材料。

(二)公示。申报单位对拟登记备案的有关申报事项,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后,在单位内部予以张榜公示。

(三)核准。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依照机构编制管理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请事项作出准予登记备案或者不予登记备案的决定。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作出不予登记备案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报单位。

(四)入库。机构编制实名制登记备案后,机关事业单位应通过本单位机构编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采集或调整相关人员信息,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认后,按照统一格式将相关信息录入机构编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五)公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有关登记备案事项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初始化登记

第十二条

申报机构编制实名制初始化登记,应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机构编制实名制登记表;

(二)本单位 “三定”规定 (事业单位提交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的有关文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工作人员信息花名册;

(五)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经批准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初始化登记。

第六章 备 案

第十四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备案应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机构编制实名制备案表;

(二)相关机关审批的有关文件;

(三)公示情况证明材料;

(四)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经批准发生变动的 (不包括干部任免和人员政策性安置),应在接到批准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携相关文件到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调入后,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持调动材料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开具新增人员入编证明,列入编制实名制名单;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情况发生变动的,相关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到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变更实 名制人员信息。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实名制登记备案事项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机构编制实名制登记备案的,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不予入编注册,不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范围,并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备案的,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予以撤销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实名制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的行为,都有权采取信件、电子邮箱、“12310”举报电话等方式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举报或投诉,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在实名制登记备案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及时建立档案以备核对与查阅。

第二十一条

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依照 《意见》、《办法》和本办法,对区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登记备案管理中的不当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申报机构编制实名制登记备案,应使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供的纸质或者电子格式文本,可以通过送交、邮寄、传真、网络传输等方式报送。

第二十四条

无法提交本办法规定提交的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各区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