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机动编制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发挥编制 资源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 《关于实施人才支撑新旧动 能转换五大工程的实施意见》 (青发 〔2018〕26号)和机构 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机动编制 “蓄水 池”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机动编制 “蓄水池”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严控增量。严守全市机构编制总量只减不增和机关事业 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两条底线”。
保障重点。重点保障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改善民生的 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需求。
突出高端。对在保障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突出其为 发挥主要职能而急需引进的高层次或紧缺人才。
高效便捷。简化工作流程,营造良好环境,为高层次人 才及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三条 在全市编制存量内,单列300名机动编制,作为已满编、超编机关事业单位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蓄水池”,由市机构编制部门统一调控,专项用于符合条件的机 关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动态化管理。
使用机动编制引进的人员,占用机动编制,与所在单位在编在岗的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在管理使用上一视同仁,纳入所在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其组织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由 用人单位按照在编在岗人员现行规定执行。人员所需经费按 用人单位在编在岗的同类人员现行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当用人单位出现编制空缺后,使用机动编制的人员应当 占用用人单位编制。使用机动编制引进人员的单位,原则上 应在3年内将实有人员调整到本单位编制限额内。
第四条 使用机动编制引进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经认定获得 《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以下简称《服务绿卡》)的全职引进高层次或急需紧缺人才。
(二)本条第一款中从本市区域外全职引进人才具有公 务员 (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或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且符 合随调安置政策的配偶,首次落编可使用机动编制。
(三)党政群等各类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因业务发展特殊 原因急需紧缺的管理和专业人才。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实际需求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市机构编制部门在统筹考虑该单位 职能、人员结构情况的基础上,按程序提出办理意见。
(一)空编机关事业单位全职引进获得《服务绿卡》人才,不受用人单位年度用编计划限制,主管部门凭《服务绿卡》直接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用编进人计划,占用用人单位编制,原则上不占用机动编制。在人员调入后5个工作日内 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入编备案,列入机构编制实名制 管理。
(二)已满编或超编机关事业单位全职引进获得 《服务 绿卡》人才,主管部门凭《服务绿卡》向市机构编制部门申 请机动编制使用计划。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下达机 动编制使用计划。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机动编制使用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 制、财政部门办理相应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入编和核拨经费等手续。
(三)对符合第四条第二款条件随调人员,应优先考虑 安置到空编单位。确需安置到已满编或超编单位的,参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四)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符合第四条第三款人员,由主 管部门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用编进人计划申请。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的职责任务、运行机制、机构编制实名 制结构等因素,提出用编进人计划使用意见。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办理后续手续。
第六条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和实 施人才强市战略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简政放权和控编减 编的各项部署,转变工作方式,发挥好现有人员的作用。机动编制使用计划应全部用于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市 机构编制部门应对用人单位人员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需要 使用机动编制引进的人员,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要严格审查资格条件。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 现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实有人员变化情况动态监管。
第七条 建立健全人才业绩评估制度,用人单位主管部 门应加强对人才使用的管理,每年度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提交人才业绩评估报告,对不能发挥实际作用的要及 时解除聘用关系,确保引进人才质量。要严格执行组织、机 构编制、人事、经费管理等相关规定,对不按程序操作、提 供虚假材料、超出用编计划进人等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 严肃处理。不按规定条件引进人员的,要在追究相关人员责 任的同时责令退回引进人员。
第八条 优化高层次人才服务流程,对引进高层次人才 申请计划和入编备案等事项实行 “专员接件、随时受理”模 式。凭 《服务绿卡》可以直接办理的事项,用人单位可直接 联系或预约机构编制部门服务专员办理,结果及时反馈。 第九条 实施全市机动编制统筹使用制度。各区市引进第四条第一、二款所列条件人员需要使用机动编制的,可以 占用全市高层次人才机动编制,由各区市报市机构编制部门 审核后,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机动编制 “蓄水池”统一备案 管理。 各区市可以结合区域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 见,建立本区域机动编制 “蓄水池”制度。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涉及的招录、招聘、调 动、安置等条件和程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建立引进 高层次人才机动编制管理制度的意见》(青编办发〔2014〕30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