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市将开展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范围

在2022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驻青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2年度年报。

二、年报时间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三、年报流程

(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sd.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按照系统提示注册用户并登录填报,下载并填写附件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附件二(登记联络人登记表)。

(2)将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书(注册证)(需公证认证)、香港企业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商业登记证、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加盖青岛代表机构公章的代表机构登记证、首席代表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登记联络人登记表扫描后合并成一个PDF(大小限制在3M之内)文件上传。

四、注意事项

1、常驻代表机构提交的年报材料应齐全,内容应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对外国(地区)企业合法续存情况应提交有效证明文件的原件,非中文存续证明应附有资质的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材料,并提供加盖公章的翻译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2、审计报告应由经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签章。3、扫描件需首席代表签字的文书,由首席代表本人签字,因故不能签字的,必须由其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被授权人代行签字,不得以首席代表印章代替签字或由未经过授权的其他人代签。需扫描的复印件均需加盖代表机构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然后一并扫描上传。

以上涉及的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书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构及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只需公证。

五、法律责任

不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年度报告的、或者采取隐瞒真实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材料的,一经查实,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将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罚款、直至吊销登记证的处罚。代表机构要严格按照代表机构登记证上的驻在期限进行经营,在期限届满后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应当在驻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通过公示系统提交年度报告后,无需再到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提交书式材料。

 

    咨询电话:0532-85730871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